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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投标业务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日益激烈,企业必须在众多竞争者里面脱颖而出。其中招投标业务就是 重要的一方面。
注册资金是对企业技术的一种认可,是一个信号,同时也标志着企业在招投标中自身资质的体现,为中标带来更大的砝码与机会。
(二)长期的巨大的所得税利益
企业股东用自己的无形资产为企业增资可以长期递减企业所得税。 这一点对于致力于长期发展并有强烈盈利动力的企业来说,有着毋庸置疑的吸引力。
(三)减轻货币资金增资压力
企业股东增资主要为:“货币增资和非货币增资两种形式。”运用无形资产增资可避免股东一次性筹集大额货币资金的压力。并且操作灵活,成本优化。
(四)申请各种国家补贴与基金:
因为当今国家极其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未来获取国家补贴和基金都起着相当的加成作用。例如:创新基金等。
在选择知识产权出资时,还应注意我国法律对于以知识产权向特定性质的企业出资时,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否则出资无效。这些特别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作为外国合营之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能生产出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②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知识产权出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出资的权属问题 实践中,有人提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应包括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和使用权出资。我们认为,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根据《公司法》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规定和立法精神,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不允许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标的物,理由主要如下:
首先,《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根据该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是以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出资,且出资后应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过户手续。
股东人以著作权对公司的出资,本质上是以其著作权作为对价来换取其在公司的股权。因此,其出资的财产权利必须转移给公司,该著作权的利用方式亦是转移权利型的。可见,以知识产权出资至于转移的是“专有权”还是“使用权”,《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公司法要求的著作权出资是专有权的出资而不是使用权的出资,使用权的出资是无须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因此按照新公司法28条的规定,该权利在用于出资后应当依法办理转让。
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提交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外商企业法实施细则》中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外商投资企业法中所要求的知识产权的出资,亦是专有权而非使用权的出资。
专利权增资
1、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可以百分之百出资。
3、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a、专利权融资贷款
以技术为主的企业当中,在企业经营时,可把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进行知识产权完全的资本化,以其技术在行业领域中所拥有的先进性与独立性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也规定了专利、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可作为质押物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质押贷款,为企业盘活了大量的无形资产。
b、专利成果转让及对外维权
为专利权人的研发成果兑现提供了有力的价值依据,清晰的了解到专利成果在市场上的资本化价值。同时,为专利权人及企业在对外维权上提供了专业的索赔价值的保障。

